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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庆民:新金融发展对监管四大挑战-银行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1-28 00:44:56]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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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学术顾问 阎庆民上海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蓬勃发展的新金融业态已经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活力的重要体现。新金融正在蓬勃发展所谓新金融,是相对传统银行而言的,是继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学术顾问 阎庆民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学术顾问 阎庆民

上海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蓬勃发展的新金融业态已经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活力的重要体现。

新金融正在蓬勃发展

所谓新金融,是相对传统银行而言的,是继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之后发展起来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集合型金融交易形态,主要包括为弥补传统金融服务局限性而日益兴起的、具备金融或准金融功能的子市场、组织、工具、模式等新兴金融业态。随着我国实体经济金融需求不断多元化,以及金融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新金融展现出旺盛的创新动力和极强的发展活力,已经呈现出“五大一兴”发展格局。

非银行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企业集团化、产融结合化、融资多元化等的不断推进,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以及财务公司在内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相当迅猛,到2012年末,六类机构数总资产达12.29万亿元,同比增长47.24%。目前,这一趋势仍远未结束。

证券基金市场空间明显放大。当前,我们正在步入一个大资管时代。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证券基金创新创造了制度性机遇,可能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放心保)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和格局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显著扩大。这几年,保险资金投资限制已大大放宽,投资操作自主权正越来越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均已纳入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境外投资范围已进一步扩大,而且投资门槛正不断降低。今年2月,重新启动保险业资产管理产品试点之后,银行、证券、保险同台竞争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金融发展前途远大。以信息科技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因为具有受空间和时间约束小、交互性和便利性强等比较优势,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态。传统金融机构正利用互联网金融,形成新的营销渠道、新的业务整合平台、新的产品服务开发基地。运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设备制造商、清算机构等,正争相挤入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已逐步形成一个引人瞩目的产业集群。依托于互联网的新资金平台,如人人贷(Peer-to-Peer)、众筹融资(Crowd Financing)等的发展,也非常迅速。

类金融服务范围越发广大。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达 8590家,担保余额为1.46万亿元;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公司估计达1万家,资产余额约1万亿元;预付卡等类金融产品发展十分迅速。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服务的外延将进一步扩展,类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发展空间值得预期。

此外,民间金融发展也呈现出兴盛势头。近年来,江浙沿海一带以及内地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活跃,出现了一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新金融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四大挑战

新金融的发展,一方面对于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对于引导社会资金更加方便快捷地对接实体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产生源头、衍变路径、传染速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可能对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带来“四大挑战”。

新金融发展对监管统一性的挑战。传统上,金融风险主要呈现出离散的“点状”分布。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注重单个机构或者同类机构的“单点”管理。随着新金融的发展,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关联和传染的可能性显著上升,逐渐呈现出“网状”分布特征。这对监管的统一性提出了“三个更高”的要求。一是对跨种类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证券、保险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和关联程度不断提高,导致联系更为密切,依赖程度上升。对那些机构种类不同,但是从事相同性质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标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二是对跨市场金融活动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金融机构积极尝试参与综合经营,可能促使跨业产品的进一步发展,跨市场金融活动进一步活跃。这不仅是对既有分业经营市场格局的突破,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对同一金融业务跨市场发展的统一监管力度。三是对跨时空交易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金融横跨诸多领域,现代科技支撑的金融交易超越时空限制,仅在数秒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变更交易对手、改变市场走势,已经绝非天方夜谭。这很可能轻易将原本属于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时空范围的机构和市场相连通。6月份我国出现的流动性短期突然紧张形势,已经敲响了警钟。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在客观准确评估其潜在风险的基础上,不仅在同一领域、同一地域相应延伸监管范围和方式,还需要高度关注跨国界范围内统一监管标准问题。这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新金融发展对监管协调性的挑战。银行、证券、保险业各自具有不同的经营和风险特征,监管标准自然会有所区分,但新金融在这其中造成的监管套利和监管成本问题不容忽视,对提高监管协调性方面提出了“两个更重”的责任。一是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责任更重。当前备受关注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集合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从法律上都是资金的集合,从业务性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分别具有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持续监管要求。如何对这些业务加强监管协调,避免监管规则、监管行动、监管力度不一致引发监管套利问题,已经成为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另外,还有一些第三方理财未受到监管。例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金额起点为5万元,保险投连险新单趸交保费最低为3万元且没有投资人数限制,保险公司的集合产品、信托产品和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产品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这些均易引起监管套利并影响市场秩序,需要切实引起高度重视,增强这些方面的监管协调性。二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责任更重。如在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类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地方对这些类金融活动的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民间金融活动失范,加剧了资金链断裂风险,有的甚至引发非法集资问题,而且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种作案形式。这就需要根据新金融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事权与责任,加强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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