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伟柱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银监会正积极推动银行资本工具的创新工作,并且已要求各商业银行及时跟进,推动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
上述知情人士引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内部会议上的话称,目前银监会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争上半年实现二级资本工具的发行创新,同时推动一级资本工具创新相关工作。
银行业内人士称,从2013年开始实施的资本办法的要求看,二级资本工具有不低于风险资产2%的发行空间。考虑到之前发行的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次级债等工具的逐渐退出,二级资本的发行空间确实比较大。另外,鉴于国内银行资本主要是核心一级资本,增加债务类工具的发行也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
力推资本工具创新
强调吸收损失能力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较为单一:目前尚未推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工具也仅包括次级债、可转债等有限的几种。也即是说,资本工具的创新拥有较大空间。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资本办法》)开始实施。《资本办法》无论在资本数量方面,还是在资本质量方面,都提高了监管标准。
数量方面,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8.5%、9.5%和11.5%。资本质量方面,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进一步加大,传统的外源性资本补充手段将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须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资本工具创新已成为国际银行业资本补充的重要手段。
事实上,为了布局《资本办法》的实施,银监会很早就开始研究银行资本工具的创新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2012年12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鼓励银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各类合格资本工具。
具体来看,《指导意见》在《资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和损失吸收机制。
触发条件上,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采用数量化的触发指标,设定为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二级资本工具的触发条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较早发生者: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本金损失吸收机制方面,《指导办法》允许采用减记和转股两种方式,同时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满足相关合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发行协议中自主设定减记或转股条款。
“危机后,资本工具在吸收和缓释风险上的作用得到重点加强。如果资本工具在条款和功效上,不具备这种作用也就是不合格的资本工具。”一位上市银行风险管理部人士称,正因如此,监管层才强调资本工具创新的吸收损失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