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采购完回家拆包,意外发现包里竟少了样东西,这一定让人很恼火。
日前,宁波市镇海永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公司)就遇到了类似事情。该公司2006年以人民币3100万元的价格,从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拍得一个资产包。该资产包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交行)的不良资产打包组成。
然而,2011年永正公司欲行使债权人权利时却发现,该资产包中有一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已经由进出口公司偿付完毕。
“这意味着我们买到一个 "莫须有"的债权。”永正公司代理律师毛国平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这起 “灭失债权混入资产包”的纠纷,究竟该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是买家来买单,目前还暂难明确。而在这起纠纷背后,却折射出资产包转让过程中的债权审核乱象。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通常资管公司对资产包的抽查率只有30%左右。
信达公司相关负责人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债权转让时已经向永正公司说明过,资产包里的债权有重大瑕疵、甚至存在债权灭失,永正公司应该在购买时应该详细调查债权的真实情况。
但毛国平律师并不赞同信达公司的说法,认为永正公司未被告知该资产包可能存在债权灭失,同时,债权灭失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瑕疵和重大缺陷的范围。
针对上述事情,记者4月18日致电交行总行采访,但未果。
借旧换新销债权
据了解,1995年7月13日,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发展公司)开办的独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在交行宁波分行开立LCB39500103号信用证,开证金额为329万美元。同年8月23日,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对外承兑,承兑金额为3290032.9美元。但至同年9月19日付汇时,进出口公司无力付汇,致使交行于1995年9月29日为其垫付人民币27503542.11元 (按照当时汇率,折合329.8578万美元)。
“2006年5月,永正公司拍得资产包后,发现其中一项债权的债权人进出口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注销法人资格。”永正代理律师毛国平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根据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 《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债务清理完结的证明》载明,联合发展公司愿意承担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未对外清偿的隐藏债务。基于这一点,永正公司到宁波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联合发展公司。”毛国平律师称。
“刚起诉时觉得很有把握,既有债权(信达公司拍卖所得)在手,又有母公司担保。不料,起诉过程中,被告联合发展公司提供了几份证据材料,证明了进出口公司当初和宁波交行达成了协议,各自承担50%债务约1375万元,尔后宁波交行再贷款给进出口公司2000万元,消化掉了1375万的债务。”毛国平表示。记者查阅了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相关协议书,发现1997年7月25日进出口公司与交行曾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针对LCB39500103号信用证作出如下描述:LC9500103号(进口电解铜)信用证项下,已由交行为进出口公司开证并承付的本金3298577.85美元,按付款日汇率折人民币27503542.11元,已造成损失。
上述损失金额由交行、进出口公司各承担50%,即交行支付给进出口公司承付款项13751771.05元,其余的13751771.05元的承付款项由进出口公司承担。
1997年12月18日,对于进出口公 司 承 担 的 银 行 垫 付 款13751771.05元的处理问题,交行与进出口公司再次达成协议:1.由交行向进出口公司发放流动资金2000万元,该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共发放3期,利率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保证形式为担保,贷款手续按规定的程序办理。2.进出口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垫付款13751771.05元以分期归还的办法加以解决,即1997年12月底以前支付交行500万元,以冲减银行垫付款;1998年11月底以前支付交行450万元;1999年11月底以前再支付交行4251771.05元。至此,进出口公司应承担的LCB39500103号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垫付款清偿完毕。
“在法庭上,证据交换时永正才发现债权竟然已经灭失了,经过逐一核对证据,永正公司认可了联合发展公司出具的与交行的协议书以及履行完毕的证据,最终无奈撤诉。”毛国平律师告诉记者,“债权若有缺陷、瑕疵,都是资产包中常见的问题,永正能够接受。但我们不能接受把一个虚假的、灭失的债权卖给我们,这属于恶意欺诈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