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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数字人民币试点的都会和场景正在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执法问题,有些已经显而易见,有些逐步展现,有些若隐若现,另有些隐而不见。
自2019年6月Facebook宣布Libra白皮书之后,各国和天下经济组织对央行数字钱币(CBDC)的研究和探索进度显著提速。据国际整理银行的考察显示,全球约80%的央行已经投入了CBDC的研发事情,其中少部门已进入试点阶段。
中国央行早在2014年起就启动了CBDC的研究,并于2017年终组织相关商业机构配合开展数字人民币系统(DC/EP)的研发。商务部在2020年8月宣布了《关于印发周全深化服务商业创新生长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数字人民币(e-CNY)进入试点阶段——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区域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现在,数字人民币的试点事情正在进一步铺开。据报道,除了已经宣布的雄安、苏州、成都、深圳和冬奥会场景外,长沙、海南、上海、青岛、大连、西安等六地也将进入试点都会名单。
数字人民币作为影响重大和深远的顶层设计,央行不仅在金融、手艺层面早有谋划,在执法方面也早有评估。凭据央行数字钱币研究项目组于2016年揭晓的《法定数字钱币的中国之路》,在数字人民币设计的早期,央行就本着在执法律例上要执行“均一化”治理,遵照与传统人民币一体化治理的思绪。然则,数字人民币并非简朴的传统人民币的数字化,当详细到数字人民币的性子、刊行、兑换、流通、储存、销毁、治理的各个环节时,每个环节都可能会发生与传统人民币差别的执法问题或风险。
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都会和使用场景进一步扩大,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执法问题有些已经显而易见,有些逐步展现,有些若隐若现,另有些隐而不见。笔者拟连系停止现在已公然的有关数字人民币的相关情形,浅谈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若干执法问题。
数字人民币是否是法定钱币?
数字人民币是由人民银行刊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钱币,这是央行一直以来对数字人民币的定位。
而凭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治理条例》等划定,我国的法定钱币是人民币,包罗纸币和硬币这两种有形体,而不包罗数字形式的无形体,因此,数字人民币在当前并非法定钱币。
2020年10月24起向民众征求意见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拟扩大人民币的局限,将数字形式的人民币也纳入法币局限。待该法顺遂通事后,数字人民币才气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的法定钱币。而根据通常的立法历程,数字人民币的正名尚需时日。
数字人民币是否具有法偿性
凭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的法偿性即是指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收。
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其2020年9月揭晓的文章《关于数字人民币M0定位的政策寄义剖析》中示意,“根据人民币的法偿性划定,以数字人民币支付我国境内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具备吸收条件的情形下不得拒收。”
两相对照,可见央行高层以为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是有条件的,即需单元和小我私家在“具备吸收条件”的情形下才不得拒收。应该说,范行长的该等说法是相符实际情形的,由于数字人民币的持有和使用需依赖于手机、电子钱包等特定的装备和载体,并非任何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具备吸收条件,若是不加区分地强制要求所有人都不得拒收数字人民币,可能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然则,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法偿性条款作出“不具备吸收条件”可以拒收的破例划定。该等破例划定未来是否会纳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如不纳入,若何平衡和保障不具备吸收条件的吸收人的利益,有待进一步考察。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物”,权属若何确定
G30(三十人小组,由部门国家央行行长和国际金融领域知名人士组成的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及央行现任行长易纲都是其成员)下的数字钱币事情小组(周小川为该事情组的成员之一,央行数字钱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为该事情组的专家之一)于2020年7月宣布的一份研究讲述——《数字钱币及稳固币:未来的风险、时机及挑战》(“G30讲述”)中提到,从执法上来说,数字人民币属于“物”,受物权相关的执法统领。
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定位就是数字形式的人民币,而我王法学界的通说以为人民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人民币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动产,是物。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执法框架下,“物”通常仅指有体物,而数字人民币是无体物,在执法没有另行明确划定的情形下,数字人民币还不是物权的客体,难以直接适用现有的物权珍爱的执法划定。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执法属性另有待进一步明确。
与此相关的是,数字人民币的权属若何确定?是适用传统动产普遍适用的“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还是以在央行系统或账户的挂号公示为原则,另有待确定。
此外,若是央行接纳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系统,由于存在51%攻击等问题,难以保证结算的最终性,从而可能导致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转移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形下,若是手艺层面难以解决问题,执法该若何认定和拯救,也是需要思量的问题。
数字人民币是否为“网络虚拟财富”
数字人民币不具有实体形式,但具有财富属性,其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富?
《民法总则》划定,执法对数据、网络虚拟财富的珍爱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然则,该法并未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富的所指及其权力属性,现在也没有执法对网络虚拟财富的内在、外延和权力性子作出明确划定,学界对此也另有争议。
因此,现阶段数字人民币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富并不明确。
智能合约的问题
凭据G30讲述的先容,由于数字人民币具有财富属性及与银行账户松耦合的特征,可以加载与数字人民币的钱币自己功效有关的智能合约,如按条件支付、设计付款等。
凭据穆长春克日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对深圳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情形先容,央行在深圳实行红包试点的历程中已经使用了一个简朴的智能合约——限时支付功效,其示意之后另有相对加倍厚实的智能合约投入到试点当中。
由上可见,数字人民币中将加载与支付功效相关的智能合约,因此,与此相关的执法问题也需要关注。如智能合约泛起程序破绽、被恶意攻击等问题导致用户遭受数字人民币损失,相关责任由谁负担及若何负担,也是需要执法予以明确划定的问题。
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限制
G30讲述中提到,为了防止泛起对商业银行存款的挤出效应、买卖套利、顺周期性增强,数字人民币的使用场景将可能限于小额零售买卖中,为此可设置逐日、每年的最大买卖额,跨越兑换限额需预约等。如需要,还可思量设置多层收费系统,对于小额、低频的买卖处置免费,大额、高频的买卖处置收费。
G30讲述中提到的该等限制,在现有的试点场景(主要是餐饮、交通卡、小额零售)和钱包设置中已经有所体现,好比建行的数字人民币钱包类型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每类钱包都有对应的逐日、每年、每笔买卖的金额限制。
短期来看,数字人民币的主要使用场景和使用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详细会有哪些限制,另有待进一步明确。
数字人民币及钱包的防伪
只管数字人民币的手艺特征使得造假数字人民币造假的风险大大降低,但造假的可能性不能清扫;而且,由于数字人民币存放在钱包中,钱包的造假问题也不应忽视(在数字人民币试点历程中已经泛起了假钱包的情形)。
当前有关克制假币的律例仅适用于实物形式的人民币,若何提防和处置数字人民币和钱包的造假行为,还需要调整和制订相关执法律例。
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尺度
凭据央行职员的文章和谈话,数字人民币的刊行将遵照传统的纸币刊行流通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由指定运营机构介入运营并向民众兑换。详细而言,作为指定运营机构的商业银行卖力为客户开立数字人民币钱包,提供兑换服务;同时,该等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一起,负担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服务,并卖力零售环节治理。
凭据G30讲述的先容,对于数字人民币试点项目,为了确保处置历程是可逆转和可打消的,所有指定运营机构都已制订了一个类似于“沙盒”模子的退出设计。
根据《人民币治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营业治理办法》等划定和实践,钱币刊行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现金收付营业流动实现,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谋划或者变相谋划钱币兑换营业。因此,央行数字人民币刊行机制的设计相符现行划定。
然则,数字人民币指定运营机构的选择尺度、进入门槛、退出条件、详细权力义务,指定运营机构与其他商业银行及相关机构互助中双方的责权力等尚缺乏明确的指引,有待央行凭据试点情形,总结经验后在未来的执法划定中予以确定。
数字人民币的其他执法问题
数字人民币的刊行和流通历程中还涉及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数据珍爱、网络安全等问题;若是数字人民币未来跨境流通,还将涉及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除了需要通过手艺方案予以解决外,还需要从执法制度上予以规制。
从央行最先研发数字人民币到现在扩大试点局限,虽然已经历经了7年的时间,央行对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方方面面都已经作了相对充实的研究和论证,然则,央行数字钱币作为一个全球都没有先例可循的新事物,与此相关的执法问题和风险可能还没有被完全挖掘。伴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进一步铺开,与数字人民币刊行、兑换、流通、治理等相关的执法问题必将更多浮现。数字人民币的正式落地,还需要执法层面的未雨绸缪和保驾护航。
作者:张凌,瀚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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